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 立法说明
栏目:职标规范 发布时间:2020-07-16
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 立法说明  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 重大决策部署,按照《证券法》《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 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》的要求,证监会总结监管经验

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 立法说明

  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 重大决策部署,按照《证券法》《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 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》的要求,证监会总结监管经验、吸 收借鉴成熟市场做法,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现实情况起草了《科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科创 板再融资办法》)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。 

一、立法背景 

    建立科创板再融资制度,是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设立科 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,对于支持有发展潜 力、市场认可度高的优质科创板上市公司便捷融资,进一步畅通 科技、资本和实体经济的循环机制,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 转化,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,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 力等具有重要意义。 起草《科创板再融资办法》的指导思想是,深入贯彻落实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着眼于打 造一个规范、透明、开放、有活力、有韧性的资本市场,坚持稳 中求进工作总基调,坚持市场化、法治化方向,坚持“四个敬畏、 一个合力”,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服务功能,提升股权 融资比重,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。 1制定《科创板再融资办法》的基本原则包括:一是大力推动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。设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基本发行条件,支持优 质科创板上市公司便捷融资,促进上市公司真实透明合规,切实 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,夯实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。二是 严格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。督促上市公司以 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,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;审核标 准、程序、内容、过程公开透明,明确市场预期。三是努力提高 上市公司融资效率。优化注册程序,最大限度压缩审核注册期限, 设置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机制,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 作用,提高融资便捷性。四是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。压严压实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责任,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 监管,加大处罚力度,有效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,维护市场秩序。

二、主要内容 

    《科创板再融资办法》共七章、九十三条,包括总则、发行 条件、发行程序、信息披露、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、监督管理和 法律责任、附则,主要内容如下: 

    (一)规定再融资品种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适用《科创板再融资办法》的品种为股票、可转债、 存托凭证,并为新的证券品种预留空间。二是明确上市公司和保 荐人、证券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。三是明确对 发行证券申请予以注册,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投资价值 作出判断和保证,也不表明对申请文件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 作出保证。

    (二)明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一是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。积 极条件包括组织机构健全、董监高具备任职资格、会计基础规范 等;消极条件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经济犯罪、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形。 二是对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仅规定消极条件。主要包括最 近一年财务报告符合规定要求,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,不存 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且未纠正等情形。 三是规定发行可转债的条件。主要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,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 利息,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等。同时,发 行可转债还需满足相应的发行股票的条件。 四是规范募集资金用途。募集资金应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,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环保法规要求。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, 不会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、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,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。此外,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 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。 

    (三)优化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 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经董事会、股东大会决议,并明确 了具体决议事项内容。二是最大限度压缩审核和注册期限。交易 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,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。三是于“小额快速”融资设置简易程序,交易所在二个工作日内受理,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,证监会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注 册的决定。 

    (四)提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,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。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、通俗易懂, 不得有虚假记载,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二是明确上市公司 及其董监高、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,以及保荐人、证券服务机 构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和责任。三是针对科创板公 司特点,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、业务模式、公司治理等 内容,充分披露科研水平、科研人员、科研资金投入等信息,充 分揭示有关风险。四是根据《证券法》修订情况,进一步完善了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信息披露要求。规定证券发行申请注册后、公 开发行前,上市公司应当公开公司募集文件供公众查阅。 

    (五)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 一是规定配股中拟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。二是规定增发定价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 个交易日或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。三是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定价基准日、锁定期,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、转股价格、 交易方式等作出规定。四是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 部发行对象的,可以自行销售。 

    (六)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证监会建立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 过程监管的监督机制,可以对交易所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。二是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追责力度,对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保荐人、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,采 取较长时间不予受理证券发行相关文件、认定为不适当人员、市 场禁入等措施。 此外,《科创板再融资办法》还明确了战略投资者的定义和红 筹企业再融资的规则适用,并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、 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。 

三、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

    征求意见期间,证监会和司法部共收到书面意见、建议十六 份。经认真研究,采纳了其中合理意见,主要涉及以下方面: 

   (一)关于简易程序 有意见提出,建议明确适用简易程序时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 注册的具体期限。经研究,采纳了该条意见,在《科创板再融资 办法》增加了相关内容,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,交易所收到注册 申请文件后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受理后三个工作 日内作出审核意见,证监会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。 

   (二)关于增发价格折扣 有意见提出,增发股票无锁定期,若投资者以九五折价格获 得股票,上市流通日即存在影响原股东股票价值的可能性,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原股东的利益,建议取消打折。经研究,虽然增发 可能需要通过设置一定的价格折扣以提高发行成功率,但在无锁 定期的前提下,折扣过大可能导致认购方购买股票后立即抛售, 造成二级市场波动,容易对上市公司股价形成冲击。因此采纳了 该条意见。 

          (三)关于明股实债 有意见提出,建议将明股实债的规范主体范围扩大到控股股 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等的关联方,避免其规避这一要求。经研究, 采纳了该条意见,将《科创板再融资办法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,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,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主 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 诺,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其他补偿。 特此说明。